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33號原 告 葉韋麟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律師被 告 大唐江山乙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游玉霜被 告 趙鑑青訴訟代理人 蔡坤志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容忍設置管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