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47號原 告 陳達衡
陳麗玲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如玄律師
黃國媛律師複 代 理 人 王羽潔律師原 告 陳正道
陳炳宏被 告 陳 平訴 訟 代 理 人 洪三財律師被 告 陳仁被 告 陳炳宇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三川律師被 告 許慶生訴 訟 代 理 人 蔣昕佑律師被 告 周進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用廠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