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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8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47號原 告 陳達衡

陳麗玲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如玄律師

黃國媛律師複 代 理 人 王羽潔律師原 告 陳正道

陳炳宏被 告 陳 平訴 訟 代 理 人 洪三財律師被 告 陳仁被 告 陳炳宇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三川律師被 告 許慶生訴 訟 代 理 人 蔣昕佑律師被 告 周進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用廠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裁判案由:返還占用廠房等
裁判日期:2015-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