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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8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79號原 告 施英雄

賴麗秋黃桂雀鐘阿中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羅聰斯原 告 許家瑜

許瀞凌林李耀許秀珠林進益謝美蓉鐘海鵬林志儒余寶月余文隆蔡志賢郎明寬張秋鑾温翠真丁素芬翁金龍張明旺戴貴琴劉金葉曾學政陳柏榮陳佳慧張進興陳政南方慧麗張世東許家瑜梁耀文温依婷戴貴瑤共 同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共 同複代理人 周明榮律師被 告 謝青地

謝雄任謝欣茹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四桐(原名謝國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撤回起訴,為使被告表示意見,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6-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