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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2號原 告 蘇成涓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被 告 李小萍兼 訴 訟代 理 人 王百輝上列原告請求撤銷除權判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最高法院民國88年度第3 次民庭會議決議意旨,認撤銷除權判決之訴係財產權訴訟,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起訴可能獲得利益即請求撤銷除權判決之支票面額總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3,8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裁判案由:撤銷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15-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