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8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余宗旭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游陳愛卿以上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980號請求酌定租金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計算式:【30000x(20/31+76+24/31)】-【15280x0.08x
45.95x(2+141/365)+15760x0.08x45.95x(4+24/365)】=000000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