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9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8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游陳愛卿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余宗旭以上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980號請求酌定租金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計算式:15280x0.07x36.19x(2+141/365)+15760x0.07x36.19x(2+8/365)=173096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裁判案由:請求酌定租金額
裁判日期:2015-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