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簡彩伝(原姓名簡雅莉)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律師
劉文瑞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宏哲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4 月12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為財產權訴訟,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60,50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4,704 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項珮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