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簡雪女
黃衍銘黃炳蒼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分署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91,942元,應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38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