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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家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9號原 告 賴武雄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複代理人 姚妤嬙律師被 告 陳淑女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兩造婚姻關係是否存在,以本件兩造間所另提起之本院104 年度婚字第

382 號事件是否有理由為據,而裁定於前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以上事件現已終結,有原告所提民事陳報暨聲請狀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得上開案件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各1 件在卷可參,是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爰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裁定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裁判日期:201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