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34號原 告 王順美訴訟代理人 王如玄律師
黃國媛律師被 告 黃陳明訴訟代理人 王福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軍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34號原 告 王順美訴訟代理人 王如玄律師
黃國媛律師被 告 黃陳明訴訟代理人 王福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軍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