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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家訴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5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國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國書間請求確認特留分權利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1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680,019元,有104 年度家補字第19

6 號民事裁定存卷可參(本院卷一第10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7,108 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正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裁判日期:201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