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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44號上 訴 人 宋四妹被 上訴人 段登宇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捌萬玖仟捌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伍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