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7號原 告 陳仁澤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複代理人 黃捷琳律師被 告 張瑞榮
陳嬌香陳富姿林紅綢陳俊彥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7號原 告 陳仁澤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複代理人 黃捷琳律師被 告 張瑞榮
陳嬌香陳富姿林紅綢陳俊彥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