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9號原 告 寶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城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被 告 王謝明珠法定代理人 王旭貞訴訟代理人 唐家哲律師
李嘉典律師
參 加 人 王志良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複代理人 蘇建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上字第三八九號確認股東臨時會不存在等事件,及本院一○四年度監宣更字第一號宣告監護事件裁判確定或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事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法定代理人是否確有法定代理權,與被告是否有行為能力及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等事項,涉及本件起訴合法要件,於前揭二案件裁判確定前,無從確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