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52號原 告 劉淑鴻
劉榮昌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被 告 豐隆印刷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任姵穎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律師
黃于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3 月31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