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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7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金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葉正雄間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27

9 號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5 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23,711 元,是上訴利益金額即為7,123,71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107,380 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7-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