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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3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43號原 告 張瀚升被 告 張藝騰

張礎云上列當事人間回復股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13日以104 年度補字第1070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4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懷歆

裁判案由:回復股權
裁判日期:201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