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51號原 告 魯秀蘭訴訟代理人 黃姿裴律師被 告 王振城
王枝崇王振光王燕洲江王素美王輝鴻王輝順王秀慺王秀暖王閎燁王怡雯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振寬複 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被 告 王惠民
王知民王輝永王輝生王輝揚王輝正周王初夏王振添王毓聖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王惠平王枝燦王強名王泓瑞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桂芳
王金芬(即王輝智之承受訴訟人)王輝全(兼王輝敦之承受訴訟人)黃清理(即王輝敦之承受訴訟人)陳王腰(即王輝敦之承受訴訟人)王美雲(即王輝敦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