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97號上 訴 人 王志輝被 上訴人 王志耀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複 代理人 游正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
4 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0 萬9,0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9,8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