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8號原 告 顏月霞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複代理人 吳宜珊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智瑋被 告 陳志宏

陳志強何陳雯祺張陳翠虹陳雯荃陳洳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裁判日期:2016-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