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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8號原 告 顏月霞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複代理人 吳宜珊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智瑋被 告 朱玉峯

李應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裁判日期:2016-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