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21號原 告 王宗恕
李忠憲陳賀坤李慧敏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
黃翊華律師被 告 張雪芬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被 告 霍鳳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⑴兩造另案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57號請求確認出資額事件之被告張雪芬99年8 月24日電子郵件及被告張雪芬於該事件101 年7 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⑵系爭房屋坐落基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