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328號原 告 王舜玄訴訟代理人 王文正被 告 許嘉霖訴訟代理人 吳玉雲
許長修黃繼岳律師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林雅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以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叁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於書狀中已聲明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等語,惟原判決就此部分漏未判決,因而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394條規定,於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准用之。經查,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2日之判決漏未就被告所為上開願提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之聲請為准駁之諭知,就此部分漏未判決。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准許之。
三、本件聲請補充判決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