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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4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96號原 告 李麗文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被 告 陳琇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係以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家上字第35號分割遺產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04年8月19日裁定於該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分割遺產事件業於113年8月7日裁判確定,訴訟已告終結,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72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家上更二字第4號判決、歷審裁判列表可憑,本院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日期:2024-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