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96號原 告 李麗文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被 告 陳琇琳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複 代理 人 蘇育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按照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家上更二字第4號判決分割遺產之結果重新核對訴之聲明之土地應有部分有無誤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