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9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琇琳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李麗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駁回被上訴人之請求(即移轉登記如附表所示土地應有部分),上訴利益應以被上訴人起訴時如附表所示土地應有部分之價額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5萬1,936元【計算式:24,300×11,367×5830/70000+24,300×388×1/7=24,351,93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7,3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附表:
編號 土地標示(新北市五股區更寮段更寮小段) 面積 (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1 2-1 地號 11,367 5830/70000 2 2-11地號 388 1/7 註:上開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2萬4,300元(見本院卷一第54、5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