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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2號原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複 代理 人 許侑珊 律師

洪靜雯 律師被 告 沈金江

沈靜怡童中龍林逸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所繳第一審裁判費退還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玖拾肆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沈金江等拆屋還地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11,450元【計算式:(47.13+44.35)×63,527 =5,811,45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618元,惟原告於起訴時繳納106,512 元,是原告溢繳第一審裁判費47,894元,本院依原告聲請裁定退還溢繳之裁判費用47,894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懷歆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15-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