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35號原 告 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萬順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律師被 告 誠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及事實理由欄關於「一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