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5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83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律師複代理人 王語諄被 告 呂阿魚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追加被告 陳正德以上原告與被告呂阿魚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26,296 元。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拆屋返還土地之面積經測量後,原告追加起訴被告陳正德,並依複丈成果圖所示更正及追加請求拆屋返還土地之面積如複丈成果圖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7,277,88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68,064 元,尚不足141,768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曉君附表:

一、系爭478 地號土地:147.31平方公尺x 公告現值103,000 元/平方公尺 =15,172,930元 。

二、系爭482 地號土地:244.15平方公尺x 公告現值101,000 元/平方公尺 =24,659,150元 。

三、系爭493 地號土地:548.67平方公尺x 公告現值101,000 元/平方公尺 =55,415,670元 。

四、系爭503 地號土地:19.71 平方公尺x 公告現值103,000 元/ 平方公尺=2,030,130 元。

五、以上合計為97,277,880元。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1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