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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5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16號原 告 陳誼瓴

郭致宏顏志穎郭桂爾吳曜富張紫瑩歐堉樺童珉樺石震宇陳俊男陳淑珍陳怡靜被 告 陳靖騰

曹晏甄林致宇陳楨易陳楨岳陳丹渝曹慶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娜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額
裁判日期:2015-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