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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5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3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幸基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美足上 訴 人即 被 告 湯城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瑞崑等間因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780,000元【計算式:43個月×租金460,000 元=19,7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9,0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川億

裁判日期:201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