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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6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54號原 告 張緣莘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翁健祥律師羅湘蓉律師被 告 王一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2 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定之不動產買賣契約,請求被告應將買賣標的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及依約給付違約金等。而依該不動產買賣契約第十二條約定:「管轄法院:本約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公平原則協調處理之。如有爭議致涉訟時,買賣雙方合意由買賣標的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經查該不動產買賣契約之買賣標的,係位於新北市深坑區之不動產,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1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