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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6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05號原 告 李易峰被 告 簡佑宬

圓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羅克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8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5,576 元,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8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6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本院卷第29至32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王元佑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1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