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7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84號原 告 張黃娥被 告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被 告 廖春生

廖江納麵廖春雄廖春龍李廖梅英陳廖碧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104年1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頁)。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25至28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日期:201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