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盧清松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盧淵源等人間因104 年度重訴字第72號請求移轉借名登記之不動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共計為新臺幣(下同)壹億陸仟柒佰肆拾壹萬柒仟陸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佰壹拾壹萬陸仟柒佰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