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198號聲 請 人 林美娟非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相 對 人 陳 秀關 係 人 陳春萬
陳佑穎陳德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3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其附表編號27號關於「新北市○○區○○○段○○○○段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