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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監宣字第 6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671號聲 請 人 蔡清標

蔡玉燕相 對 人即受監護宣告人 蔡柯金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第九、十行,及理由欄三、(二)第四行中關於「38萬2715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救濟38萬2715元及安置補助費48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裁判日期:2016-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