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簡上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更(一)字第2號上 訴 人 魏宏泰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張簡映庭律師被上訴人 李慎廣訴訟代理人 李殷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與訴外人傅文忠所涉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證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2592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之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610號案件卷宗核閱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被上訴人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潘曉玫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裁判日期:2018-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