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簡上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82號上 訴 人 李辰甫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葉偉翔律師被 上訴人 蘆洲保和宮法定代理人 李重信訴訟代理人 沈政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蘆洲保安宮」之記載,應更正為「蘆洲保和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裁判日期:201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