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87號聲 請 人即上訴 人 朱興德即奕發企業社相 對 人即被上訴人 友揚塑膠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秘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4日所為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判決主文之事項,則不與焉(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9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5年度簡上187號判決漏未就利息部分判決,為此,爰依法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上訴人之上訴聲明請求: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51,8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計算至清償日止,以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54,200元及自100年1月1日起計算至清償日止,以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等語。而查,本院105年度簡上187號案件判決主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元。其餘上訴駁回。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三十九,餘由上訴人負擔。」,是本院已於判決主文第三項載明「其餘上訴駁回」,表示利息請求亦駁回之意旨,並無利息部分漏未判決之情形。本件判決無脫漏之處,上訴人聲請補充判決,並無可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陳威憲法 官 羅惠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