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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簡上字第 10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簡上字第100號上 訴 人 柯沅昆被 上訴 人 王堅松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0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㈠兩造分別係新北市○○區○○街○○巷○○號1樓、2樓房屋(下

稱系爭1樓、系爭2樓)之所有權人。被上訴人居住之系爭1樓廁所內天花板自民國103年3月2日起有漏水情形,經被上訴人委請水電師傅查看後,確認前開漏水情形,應為上訴人所有之系爭2樓浴廁等處之地板防水不良所致,雖被上訴人曾多次催請上訴人修復,上訴人卻一再拖延,現在已經造成廁所天花板產生腐壞等情事。而被上訴人所有之系爭1樓係因上訴人所有之系爭2樓地板防水層疏於維護嚴重漏水,受有上開之損害而須修復。

㈡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191條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被上訴人於原審聲明:

上訴人應將其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二樓建物之漏水依附件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北土技字第○○○○○○○○○○○號鑑定報告書附件五修復費用明細表所示為修復,並將被上訴人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一樓建物因漏水而生之損害回復原狀。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併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㈠之前被上訴人反應他們一樓漏水,上訴人已經有請廠商做檢

測,而且曾經有停止使用三天,又恢復使用,結果都沒辦法認定是上訴人二樓導致一樓天花板含水。系爭鑑定報告對於被上訴人天花板有漏水部分並沒有說是上訴人造成的。

㈡上訴人曾於103年3月及103年4月間先後委託水電專業人員實

施排水管、糞管漏水測試及地板防水測試約5小時,均未發現任何異狀。之後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3天(103年5月2日至103年5月4日)暫勿使用2間浴廁,上訴人也同意配合測試,亦未發現任何異狀。之後被上訴人於103年12月5日寄發律師函予上訴人。104年4月28日原審法官履勘及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技師至現場查勘,並未發現天花板上方有任何水滴滴落情形,104年12月2日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技師至現場鑑定,亦未發現天花板上方有任何水滴滴落情形等語,資為抗辯。併為上訴聲明: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被上訴人主張其所有系爭1樓廁所內天花板自103年3月2日起

漏水,係因上訴人所有系爭2樓浴廁等處之地板防水不良所致,雖被上訴人曾多次催請上訴人修復,上訴人卻一再拖延,現在已經造成廁所天花板產生腐壞等情,業據其提出估價單、律師函、漏水照片等為證(見原審卷第8-12頁)。又原審依被上訴人聲請囑託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認:「捌鑑定結果(參見附件四-六):㈢檢視系爭1樓浴廁A、B頂版,現場混凝土顏色灰暗者已甚為潮溼,而顏色較白處則較為乾燥,再以水分計量測,混凝土顏色灰暗者之樓版潮溼度為89.0%或以上,研判確有水源正滲、漏入浴廁A、B頂版內,詳附件九照片5-12。㈤檢視系爭2樓浴廁A門邊之牆外側下面,已有潮溼脫漆現況(見照片14),由該處之牆內側下面有磁磚阻水研判,此地版周邊應有滲、漏水情況,參閱附件九照片15-18。㈥鑑定時,1樓浴廁A、B之頂版多已呈現高潮溼度(水分計顯示89.0%或以上),研判2樓浴廁A、B之地版確有滲、漏水情況,參閱附件九照片15-24。玖、鑑定結論(參見附件一-六):㈠系爭建物漏水部分:⒈漏水原因為何?經逐項檢測結果,研判漏水原因應為系爭2樓浴廁A、B地版防水不良滲漏所致,敘述如下:a.鑑定時,現場檢視系爭1樓浴廁A、B頂版上之大小排水管結果,並未發現有滲漏水情況。b.現場進行系爭2樓冷熱水管合併壓力測試結果,仍未發現有滲漏水情況。c.現場採用水分計量測系爭1樓浴廁A、B頂版之潮濕度達89.0%或以上。⒉修復項目為何?

a.系爭2樓浴廁A、B地版下方潮濕範圍頗大,無法確定所有滲漏位置,建議重作浴廁A、B全面地版之防水修復。b.系爭2樓浴廁A、B地版磁磚全面拆除及防水修復後復原。c.系爭2樓浴廁A、B周邊牆面磁磚拆除(拆除地版以上1塊磁磚)及防水修復後復原。⒊修復方法為何?a.先進行系爭2樓浴廁

A、B地版及周邊牆面磁磚(拆除地版以上1塊磁磚)及防水修復後復原。b.進行施作系爭2樓浴廁A、B地版及周邊牆面(地版以上10-15cm)之防水處理,直到未發現有滲漏水情況為止。c.進行系爭2樓浴廁A、B地版及周邊牆面磁磚復原。⒋修復費用(含材料、工資)為何?以上系爭建物漏水部分之修復費用(含材料、工資)預估約需新臺幣(下同)75,800元,參閱附件五之修復費用估算表。㈡系爭建物因本件漏水導致之損害部分:⒈修復項目為何?a.系爭1樓浴廁A、B之天花板,鑑定時已全面拆除,防水修復後重新施作。b.系爭1樓浴廁A、B頂版下之現有管線檢視及鬆脫固定。c.系爭1樓浴廁A、B電路、電燈及抽排風設備,防水修復後重新配置裝設。⒉修復方法為何?a.先進行系爭1樓浴廁A、B頂版下之現有管線檢視及鬆脫固定。b.進行系爭1樓浴廁A、B之電路配置。c.進行系爭1樓浴廁A、B天花板重新施作。d.進行系爭1樓浴廁A、B之電燈及抽排風等設備裝設。⒊修復費用(含材料、工資)預估為何?以上系爭建物因本件漏水導致損害部分之修復費用(含材料、工資)預估約需32,000元,參閱附件五之修復費用估算表。」等語,有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4年12月2日北土技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報告書附卷可憑。足見本件被上訴人所有系爭1樓漏水確係上訴人所有系爭2樓浴廁A、B地版防水不良滲漏所致。上訴人辯稱:系爭鑑定報告對於被上訴人天花板有漏水部分並沒有說是上訴人造成的等語,顯非屬實,洵不足採。

㈡按「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

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第2項、第10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191條第1項定有明文。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所有系爭1樓漏水既係上訴人所有系爭2樓浴廁A、B地版防水不良滲漏所致,是被上訴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191條規定請求上訴人應將其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二樓建物之漏水依附件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北土技字第○○○○○○○○○○○號鑑定報告書附件五修復費用明細表所示為修復,並將被上訴人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一樓建物因漏水而生之損害回復原狀,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審據此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因本件訴訟經本院判決後即確定,並無宣告假執行之必要,上訴人請求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55條、第392條第2項,先為准上訴人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判決,核無必要,併予敘明。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指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葉靜芳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16-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