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簡上字第320號上訴人即附 蔡宗霖帶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陳緯慶律師被上訴人即 劉融諦附帶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 年7 月2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4 年板簡字第15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及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經本院於
106 年6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超過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四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被上訴人因感情問題而求助於上訴人,惟其因質疑上訴人所稱之「感情和合術」及費用而生糾葛,被上訴人遂對上訴人提起民事訴訟,雙方於民國102 年11月20日上午10時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下稱板橋簡易庭)2 樓第2 調解室就上開民事案件進行調解,詎上訴人明知該調解室大門並未關閉,屬不特定人得自由進出之情況下,竟因不滿被上訴人於前揭民事起訴狀記載其為「江湖術士」等字,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被上訴人口出「俗辣…流氓…王八蛋…」等侮辱性言詞,嗣雙方於調解不成立,自調解室步行至調解室外走廊上時,上訴人又承前犯意,接續對被上訴人口出「小人、俗辣」等侮辱性言詞,足以貶損被上訴人之名譽。為此,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於原審之抗辯:伊說被上訴人小人、王八蛋,並沒有侮辱的意思,被上訴人不得以私下錄音當作證據,且該錄音係剪接偽造,調解門是關的,不構成「公然」,另上訴人所為言論,是防衛權利的自辯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被上訴人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等語。
三、原審經審酌兩造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後,認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 年4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人對於原審判決不利於己之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求為:㈠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1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准予假執行部分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並對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答辯聲明:㈠附帶上訴駁回。㈡附帶上訴之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另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亦聲明不服,提起附帶上訴,求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附帶上訴人之訴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附帶上訴人1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並對上訴人之上訴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上訴人於提起上訴,補敘其上訴理由及對附帶上訴之答辯理由略以:
㈠、被上訴人先前多次辱罵上訴人及濫行提起多件訴訟,屬與有過失,應由被上訴人負主要過失責任:
1、被上訴人於102 年8 月29日向法院提出起訴狀上記載上訴人職業為「江湖術士」以文字貶損上訴人之人格。
2、被上訴人僅因接受上訴人提供命理諮詢服務,主觀感覺不滿,除積欠約定之服務費用,竟密集對上訴人提出多達17件之民、刑事訴訟(102 年偵字第3567號詐欺誹謗、102 年上聲議字第4722號、103 年桃小字第62號、104 年他字第3943號、104 年易字第563 號、103 年偵字第14884 號、103 年審易字第843 號、104 年偵字第14290 號、104 年民字第259號、103 年聲再字第13號、102 年司桃小調字第468 號、10
3 年補字第3322號、103 年桃小字第494 號、103 年小上字第92號、102 年桃偵字〈案號不詳〉不起訴),自102 年7月至今,造成上訴人勞於應訴,身心痛苦難當,被上訴人與有過失。
㈡、原判決命賠償金額過高:
1、上訴人自85年起領有中度精神障礙手冊,雙眼視力僅0.1 ,生活需他人扶助,無工作能力,且無財產、無所得,雖擔任新聞記者協會秘書長、廣播電視協會常務理事等均為掛名之無給職。
2、他案判決如鈞院104 年度訴字第1645號判決上訴人公然侮辱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金額為8,000 元,及鈞院105 年度訴字第910 號判決該案被告以「不要臉」辱罵判決賠償3,000 元,故本件原審判決10萬元過高,不符比例、公平原則。
㈢、為何被上訴人第一次到上訴人家要求服務時,一坐下就開始在人家家中亂拍照、亂錄音?就開始準備要來誣告上訴人,動機不單純,先開起訴訟開端達17件。被上訴人曾在庭上說:「為了保護自己。」此句話若被上訴人不信任給人服務,為何要自動找上訴人?之後又假好意地找上訴人服務3 次(開車來回接送6 次,被上訴人只給2,000 元服務費),又上訴人有寄2 次道具給被上訴人,讓上訴人倒貼8,900 元及做白工,又要讓上訴人去做冤牢20天?上訴人已雙重處罰過,請求審判長不要讓他得逞,免得食髓知味,讓更多人受害。
㈣、被上訴人已經自承錄音帶在101 年11月16日晚上12點3 分雙方在電話中吵架時錄的(被上訴人是蓄意深夜來電挑釁挖個陷阱讓上訴人跳的),且被上訴人錄音強迫取證,是經剪接的不合法。又根據法務部函公告,調解庭是不公開的(上訴人有向調解委員陳述權的自由),上訴人向調解委員陳述被上訴人的行為是小人的作風,並非君子的意思,並沒有宣佈以眾。而庭上只有調解官1 人,且只說上開二句話被判賠10萬元,無法服眾以心。被上訴人在法庭二樓門口擋住門口(聲請傳在場法警作證),不讓上訴人下樓,已妨害上訴人的自由,是挑釁行為。基於上開理由是兩造的問題起火點,上訴人只在庭上講二句話,只說小人、王八蛋,其他是被上訴人剪接而成的,而上訴人被判罰10萬元太重了,太離譜太誇張了!已嚴重影響上訴人的夫妻與家庭生活。
㈤、本案緣起,因被上訴人在101 年7 月24日、7 月28日和8 月
3 日到上訴人服務處求上訴人做堪輿及感情諮詢服務3 次,而被上訴人又叫上訴人開車去車站載他來回共6 次,而上訴人又寄道具2 次,而7 月24日和7 月28日前二次被上訴人還未付服務費2,000 元,被上訴人一坐下去,就開始無緣無故的向上訴人偷錄音偷攝影,準備誣告上訴人詐欺、妨害名譽,而被上訴人硬拗上訴人沒幫他服務,沒寄道具給他,沒去車站帶他,而上訴人跟被上訴人做白工服務3 次,又叫上訴人倒貼8,900 元給他,而上訴人在調解庭有陳述權,上訴人為自衛而情緒發洩氣憤才指:他的行為是小人、王八蛋,這是兩造為糾紛吵架並非惡意妨害名譽,是訴訟情節因果關係,假如上訴人在庭上說這兩句話被上訴人如很在意的話,而如上訴人有冒犯的話,上訴人可當庭道歉。而上訴人在庭上講二句話,原審判賠10萬元,實在太誇張了!而上訴人年紀已大,是65歲的老人家,沒有財產,又嚴重眼疾、眼睛看不清、領有中度殘障手冊又兩排牙齒掉光光,沒錢治療,而女兒又要養三個小孩子,一個月才賺18,500元,人家要賺6 個月了,而被上訴人寫存證信函向上訴人恐嚇威脅要30萬元。
而上訴人幫被上訴人做白工、免費服務3 次、被上訴人又在上訴人身上敲詐8,900 元,又一直要控告上訴人是有目的,現在又獅子大開口,利用司法的公權力要向被告勒索30萬元,請問被上訴人,你惡人先告狀,你的良心何在呢?你還年輕,你如愛錢,要用正當的手段,靠自己雙手去賺錢,非用司法卑鄙的手段來向人家敲詐血汗錢,不義之財,難道這行為不是小人嗎?小人並不構成被上訴人的名譽損失,是指他行為不是君子的意思。而王八蛋根據教育部文庫資料:王八即「忘八」之訛言忘孝、弟、忠、信、禮、義、廉、恥,共八個字,王八蛋就是中國北方人(王建宇)的外號,不構成被上訴人的名譽損失。如李敖在電視上和網路上都說前立委邱毅、蔡正元、及指蔡英文總統「臭雞蛋、王八蛋」都沒事。又說前馬英九總統告名人周玉蔻妨害名譽,才要求賠償1元,而因周女敗訴還在上訴中,而本案被上訴人的身份比前馬總統的身份高,而原審此判決有極度的偏頗,不仁、不義、不公,無法服眾以心。
㈥、在調解庭因雙方吵架,上訴人只說小人、王八蛋二句話,而就被調解官趕出去,前後不到五分鐘,而被上訴人竟然錄音帶錄長達102 分87秒,時間、地點不吻合,被上訴人把101年11月16日晚上12點3 分在電話中吵架錄音帶拿來剪接而成(有嗶一聲),被上訴人硬拗東西掉在地上的聲音,原審未調查清楚,已違背法令、經驗法則、和倫理法則,侵害人權自由,上開無法服眾以心。
㈦、原審認反訴有理由准許反訴,那為何沒有抵銷呢?又說被上訴人有錯多於上訴人,為何沒有抵銷?而上訴人又要賠被上訴人巨款達10萬元天價,圖利給被上訴人,草率結案,而上訴人又並非故意或並非重大過失,此判決喪權辱民,及幫被上訴人助紂為虐,被上訴人與製造假車禍、變相詐欺沒兩樣。原審應以民法(書狀誤載為民事訴訟法,茲予更正)第18
4 條第1 項前後段,及第195 條第1 項規定抵銷辦理。或者兩造都駁回公平正義,原審判決猖獗,等於在鼓勵人家興訟,原審以形象極度偏頗在判決,無法服眾以心。
㈧、原審判決書斷章取義,佯稱證人法警楊惟勝有聽到上訴人罵被上訴人,有看到門開著等語,與事實不符,已違經驗法則和倫理法則,有牴觸司法、草率結案、助紂為虐,難道上訴人左右都是挨打的嗎?
㈨、原審已違反訴訟程序,及濫用警察權,第一次原審訂於105年2 月18日開辯論庭時,法警一直叫被上訴人叫不到人,而叫到上訴人被告的號碼時,上訴人走進去法庭內,準備坐下,而原審向上訴人說:我們今天的庭取消,上訴人很生氣回說:這是什麼法院,法院是你們開的嗎?依民事訴訟法簡易庭開辯論庭,如當事人沒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出庭;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聲請命即為訴訟辯論,並得依職權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審濫用公權力、圖利給被上訴人,以違反訴訟程序。如要取銷辯論原審應15天前另函通知,而叫到開庭號碼時,臨時取消又把上訴人請回,上開已違反訴訟程序。而在6 月30日再度開辯論庭,而被上訴人又未到庭,原審又命上訴人請回,原審說:你再回去,下次上訴人又沒來,就把他駁回,而上訴人剛要走出去時,被上訴人剛好走進來,被上訴人很兇又拍桌子,跟原審討價還價,又指導原審判重一點,判賠30萬元,而原審叫被上訴人再去繳訴訟費,被上訴人不繳,而原審未審先判,當庭宣布我只能判賠10萬元給你,而上訴人看了原審審判不公,很生氣且講話比較大聲,原審命上訴人講小聲一點,而坐在後面的上訴人太太李枝儒旁聽並說聽不下去,站起來幫上訴人說話,原審動用警察權把李枝儒捉趕出法庭外,已違反民主法治國家的典範和違法人權自由,所以原審才故意判賠巨款,這是上訴人無能,又命被上訴人扣押執行拍賣上訴人女兒房子,又為何開完庭,上訴人走出去很久,而原審與被上訴人在裡面聊天,上開是瀆職、濫權、圖利的行為。原審經上訴人向鈞院院長庭長陳情,原審法官已遭貴院調職、解聘。
㈩、根據被上訴人當時無業遊民,利用三個假名字及三個假地址,到處假裝找老師行騙金錢,他已食髓知味、老經驗,故意不說沒效,而硬ㄠ人家沒幫他服務,司法的漏洞,而被被上訴人找到的老師都很倒楣,所以上訴人是被害人,曾受到被上訴人和原審的脅迫和霸凌行為。
、依鑑定書可知被上訴人持有之錄音,多數有關毀謗部分係發生聲紋圖譜有異常訊號,且上訴人所述時間點非常短,顯見係被上訴人重複剪接,故意栽贓上訴人。
五、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除原審所為陳述予以引用外,補述其上訴之答辯理由及附帶上訴理由略以:
㈠、上訴人犯行三庭審理皆已明證:104 年度易字第563 號判決、104 年度上易字第1752號判決、104 年度板簡字第1595號,上訴人仍毫無侮意不斷的亂提上訴,讓被上訴人從桃園中壢奔波來臺北六七次,折磨被上訴人,又於多次庭上竟高達20幾項的謊稱事項,被上訴人於原審理已有詳述。
㈡、被上訴人從未辱罵過上訴人,上訴人先向被上訴人收款未履行義務,多次掛電,避不回應,謊詐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好心請上訴人歸還,上訴人不但不歸還,竟多次不同天、不同時段、重復傳送簡訊與撥電辱罵被上訴人,又多次對被上訴人公然侮辱和在調查室、偵查庭、調解室、法庭上、法庭外惡意辱罵被上訴人與惡意誣告被上訴人8 起刑事案件,又多次胡亂上訴折磨被上訴人,與兩次民事和被上訴人勒索要328,000 元、350,000 元,多次使被上訴人遠從桃園中壢一直跑來台北開庭,可惡致極欺人太甚。
㈢、被上訴人於102 年8 月29日向法院提出民事起訴狀記載上訴人職業為「江湖術士」此為通俗名稱,上訴人於103 年度板小字第494 號民事反訴狀書寫被上訴人精神有問題,和104年度板簡字第1595號民事補充狀及聲請狀上辱罵被上訴人小人、王八蛋、陰險,貶損侮辱被上訴人。
㈣、兩造間根本不是命理咨詢服務竟謊稱命理咨詢,101 年7 月24日當晚和被上訴人收取7,000 元,此金額呈接感情和合術竟謊稱積欠費用,又多次謊稱未和被上訴人收款、和謊稱只收2,000 元,根本未幫被上訴人服務與做法,所有事項一概否認。
㈤、上訴人謊稱其視力無生活自助能力,若其視力如此不佳?還可自行開車出門來回?還有上訴人自稱為道術法師又提供證書亦自稱有呈接他人之法術、風水、命理服務等等,有收取費用竟謊稱無工作能力?還有上訴人亦多次在簡訊中與電話中明言:幾萬塊不構成詐欺啦、宋七力跟人家收了700 萬啦都是以那個宗教自由沒有構成詐欺算之啦,無罪啦等語,試問這中間不知是否還有多少受害人被其收款謊詐?還有上訴人1,000 多萬資產判賠10萬,竟謊稱判賠過高?原判決中上訴人名下有房地及投資各1 筆價值約13,785,000元等節,上訴人竟謊稱無財產。上訴人名下有間透天厝位於新北市○○區○○街○○○ 巷○○弄○ 號。又謊稱被上訴人沒工作,因上訴人之事件致使被上訴人工作需常常耽置請假處理,這中間的金錢、時間、精神損失不計其數,太可惡了。
㈥、鈞院104 年度訴字第1645號案件與本件的來龍原由不同,受害程度不可一概而論。上訴人從102 年對被上訴人公然侮辱到現在已105 年,這中間所經歷的種種使被上訴人之名譽、人格、精神、錢財、時間、嚴重妨害被上訴人上班,等等耗損精神損害,不計其數!
㈦、上訴人先對被上訴人公然侮辱挑釁,竟謊稱被上訴人擋住門口挑釁他,惡人反告狀顛倒是非,且上訴人已誣告被上訴人妨害自由。
㈧、原審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10萬元已輕判許多,根本不夠賠償被上訴人這些年的種種損失精神損害,現上訴人又在扭曲事實不斷胡亂上訴折磨被上訴人,浪費國家司法資源,被上訴人訴請求賠償20萬元。
㈨、本件上訴人惡意對上訴人公然侮辱,辱罵5 種侮辱性字眼,連續多次惡意:1.俗辣、2.我看他頭腦有問題吼,幹那查某、3.流氓、4.王八蛋、5.小人等等,公然侮辱之處有三個地方:調解室大門未關、調解室外走廊上(兩邊走廊當天有近二十幾人在場、二樓走下去之樓梯口,到現在已105 年,經歷約4 年,使被上訴人之名譽、人格、精神、錢財、時間、嚴重妨害原告上班、奔走調查庭、法院、調解庭等等相關辦事場所無數次,等等耗損損失,精神傷害不計其數!上訴人又兩次發送不實郵局信函,此次公然侮辱求償20萬元,原審只判賠償10萬元,根本不夠賠償被上訴人這些年的種種損失精神損害,現上訴人扭曲事實不斷胡亂上訴折磨被上訴人,浪費國家司法資源。
㈩、上訴人為慣犯一再對他人公然侮辱,犯後完全毫無侮意,不但不認錯道歉,又不斷捏造扭曲事實與誣衊被上訴人和他人、加重誹謗被上訴人之名譽、胡亂上訴。法院之前已給過其自新機會,其仍再犯,而且上訴人犯後又不斷狡辯非罵人之話,又謊稱音檔為剪接變造等等多數事項,也請鈞院審酌上訴人先惡意損害他人,犯後毫無侮意自新之惡意狡辯與捏造事實和誣衊加重誹謗他人之惡劣態度,和上述種種所為一再可證上訴人毫無侮意更別說自新了?現又持續加害被上訴人,刑事判決亦有明載:被告上開所辯,要屬事後畏罪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被上訴人所提出錄音檔案確為本件案發當天之錄音,並無剪接變造,且經刑事庭法官當庭勘驗確認無訛。鑑定書所稱訊號異常,不代表音檔有剪接變造,且因錄音器材碰撞或摩擦、外界環境噪音干擾,當天被上訴人將錄音器材放在包包拉鍊未拉上,且是公眾場合,走廊上有好幾人,可清楚聽到他人說話之聲音與吵雜聲。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前開時、地調解庭時,上訴人對其辱罵「俗辣」、「流氓」、「王八蛋」、「小人」等語,嗣因調解不成立,調解委員仇恒福要求兩造離開系爭調解室,上訴人在系爭調解室外之走廊,猶續對其謾罵「俗辣」、「小人」等語,經檢察官起訴後,由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563 號刑事判決判處上訴人公然侮辱罪,處拘役20日,且得易科罰金,上訴人不服而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1752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下稱系爭刑案)而確定在案等情,業經被上訴人提出系爭錄音光碟及上開刑事判決(見104 年度附民字第259 號卷第2 頁反面、原審卷第84至96頁)供參,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是前開事實,洵堪認定屬實。
㈡、上訴人雖抗辯稱系爭錄音經剪接、變造,且伊於前開時、地僅稱被上訴人「小人」、「王八蛋」,並未說「俗辣」、「流氓」,而「小人」、「王八蛋」並非辱罵的話云云。然查:
1、系爭刑案二審審理時,經法院當庭播放系爭錄音光碟,其對話內容連貫,且係全程連續錄音,並無中斷之情形,而錄音時間3 分14秒之「叩」1 聲,疑係物品摔置桌上之聲音,並非中斷錄音,有法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按(見系爭刑案二審卷第177 頁反面至第182 頁),並將勘驗結果提示予上訴人及其辯護人表示意見,其等亦未再爭執錄音內容與對話內容之同一性(見系爭刑案二審卷第182 頁),足見該錄音內容並未經變造。至本院雖將系爭錄音光碟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錄音時間3 分25秒、3 分28秒、3 分58秒、6 分3 秒、7 分49秒、9 分4 秒部分提及流氓、俗辣等語,是否經剪接、變造,經法務部調查局函覆錄音剪接鑑定書(本院簡上卷㈡第62至67頁),其鑑定結果認:系爭錄音光碟檔案,錄音時間3分25秒及3 分58秒2 處提及流氓、俗辣等語部分,經鑑定結果均未發現聲紋圖譜有異常訊號,及錄音時間3 分28秒、6分3 秒、7 分49秒、9 分4 秒等4 處提及流氓、俗辣等語部分,經鑑定結果均發現聲紋圖譜有異常訊號,惟備註欄載明:異常訊號發生之原因有可能係錄音內容被剪接、錄音過程拉扯線路、錄音器材碰撞或摩擦、外界環境噪音干擾或按「暫停」、「停」鍵後,再按「錄音」鍵…等因素所造成等語甚明,而前開聲紋圖譜異常部分,衡諸被上訴人錄音之方式為:錄音器材放在包包內拉鍊未拉等語(見本院簡上卷㈡第
81、98頁),且斯時所在環境為調解室大門未關或走廊上,並有其他人聲吵雜等情狀,合於前開鑑定書所稱訊號異常之狀況,且經本院勘驗系爭錄音光碟結果:該檔案於102 年11月20日上午10時35分建立、修改檔案,且經播放該檔案之錄音內容,時間共10分15秒,錄音連續並無中斷,並經核與系爭刑案二審104 年11月11日審理筆錄第5 至15頁之勘驗結果大致相合,且於8 分時甲即蔡宗霖:已經結束了喔,此時可聽到有拉鍊聲,乙即劉融諦:他剛剛,剛剛這樣亂罵的話,我可以再告他公然侮辱嗎?(聲音略小)甲即蔡宗霖:你是大官喔?你是法官…等語(聲音離錄音處似有段距離,但仍大聲),之後甲即蔡宗霖與乙即劉融諦之對話又清晰可辨,惟夾雜其他人對話及不時有東西摩擦的聲音至錄音結束等情,此有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簡上卷㈡第100 至102 頁)在卷可證,益徵被上訴人前開錄音確為本件案發時之錄音,並因前開錄音之方式及環境,致有前開鑑定之訊號異常情狀,則上訴人辯稱上開錄音經剪接、變造,伊僅說「小人」、「王八蛋」云云,即屬無據。
2、再者,證人即調解委員仇恒福於系爭刑案一審審理時證稱:剛才播放錄音光碟的內容即為當天對話之內容無誤,伊當天並未叫法警進來;系爭調解室之環境,就是有一個調解桌,被告與告訴人坐在同一面,伊坐在對面;本件有無關上門我忘記了,但當事人如未請求關門,我是不關門的等語(見系爭刑案一審卷第73頁至第74頁),及證人即法警楊惟勝於系爭刑案二審審理時證稱:當日伊在2 樓兼任庭務員,伊在走廊聽到調解室內有爭吵聲,就進去穩定當事人情緒,至於詳細內容我不清楚,應該是調解委員比較清楚等語(見系爭刑案二審卷第134 頁反面至第135 頁)大致相符,並有本院板橋簡易庭通知書(記載案號:102 年度司板小調字第1680號損害賠償、應到時間:102 年11月20日上午10整、應到處所: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本庭2 樓前棟第二調解室、期日種類:調解)及系爭刑案二審之勘驗筆錄(內容詳附件)在卷可佐(見103 年度偵字第14884 號偵查卷第19頁、系爭刑案二審卷第177 頁反面至第182 頁)在卷可證,是上訴人於前開時、地,確實有對被上訴人為前開辱罵之言語,堪以認定無訛。
3、按刑法公然侮辱罪所保護之法益係感情名譽,亦即個人對於他人就其人格價值所為評價之主觀感受或反應。所謂侮辱係指未指摘具體事實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舉動,足使他人精神上或心理上感受相當之難堪或不快而言,至他人之社會評價是否因此貶損,則非所問。侮辱之內容,不論係抽象之謾罵,或係對他人之能力、德性、身分、地位、容貌、學歷、身體或婚姻狀況等,加以嘲笑或揶揄,均屬之。惟行為人所為輕蔑表示之舉動,倘不足以使他人精神上或心理上感受相當之難堪或不快,自不該當侮辱之要件,不構成公然侮辱罪。而行為人所為輕蔑表示之舉動,是否足使他人精神上或心理上感受相當之難堪或不快,應視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年齡、教育程度、職業及語言習慣,依一般社會通念,具體判斷之。又本罪為故意犯,行為人須認識所為係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舉動,足使他人精神上或心理上感受相當之難堪或不快,而決意為之。倘行為人無此認識及意欲,一時脫口而出之口頭禪或民間慣用語,縱令他人因此感受難堪或不快,因不具備侮辱之故意,亦不成立本罪。上訴人係41年次,教育程度為二、三專畢業(見偵查卷第8 頁全戶戶籍資料),自稱任堪輿師協會理事長、記者協會秘書長(見系爭刑案二審卷第137 頁、第183 頁);被上訴人係69年次,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從事網管工作(見偵查卷第3 頁)。被上訴人因上訴人向其收取「感情和合術」費用之事,向本院板橋簡易庭對上訴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2 人於調解委員進行調解時起口角爭執。再觀諸上訴人於系爭調解室內對被上訴人稱「俗辣」(時間2 分39秒、7 分49秒)、「流氓」(時間3 分25秒、3 分28秒、3 分58秒)、「王八蛋」(時間4 分53秒)、「小人」(時間7 分49秒)等語時,以及被告於系爭調解室外之走廊對告訴人稱「俗辣」(時間9 分4 秒)、「小人」(時間9 分35秒)時,2 人前後對話之內容及脈絡(詳附件勘驗筆錄),上訴人係針對被上訴人謾罵上述「俗辣」、「流氓」、「王八蛋」、「小人」等語無訛,並非一時脫口而出之口頭禪或民間慣用語。從而,本件衡酌兩造之關係、年齡、教育程度及職業,依一般社會通念,堪認上訴人之謾罵,已足使被上訴人精神上或心理上感受相當之難堪或不快,所為該當公然侮辱之要件。則上訴人辯稱伊稱小人、王八蛋並非辱罵之意云云,顯屬無據。
㈢、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侵害名譽權損害賠償,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致他人受損害,方能成立。亦即行為人須具備違法性、有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始足當之。又侵害名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除在損害之填補外,並具有慰撫之作用,及預防之機能。準此,慰撫金之量定,固得斟酌侵權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以調整慰撫金之數額,惟仍須先行認定侵權行為人究係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始得據以調整其慰撫金之金額(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酌)。承上所述,上訴人於前開時、地,對被上訴人辱罵「俗辣」、「流氓」、「王八蛋」、「小人」等語,依據一般社會通念,皆有輕蔑、嘲諷、鄙視及使人難堪之意函,且為一般社會大眾所不能容忍接受,自均屬侮辱人之言語無訛,則上訴人前開行為確屬故意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被上訴人依前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之慰撫金,於法並無違誤。
㈣、復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 號判決、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本件被上訴人遭上訴人公然辱罵,必使其身心嚴重受創,所受精神上之痛苦,不言可喻,是被上訴人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自屬有據。爰審酌被上訴人大學畢業、103 年間所得資料為213,470 元、名下有土地1筆價值約49萬元;上訴人碩士畢業、擔任中華民國新聞記者協會秘書長、廣播電視協會常務理事、103 年間無所得資料、名下有房地及投資各1 筆價值約1,378 萬5,000 元、104年間名下已無所得、土地;且兩造現均因無資力而由法律扶助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等節,業據兩造自陳在卷,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是衡諸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事故發生情形及被上訴人所受精神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得請求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數額為5 萬元,核屬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洵屬無據。
㈤、至上訴人雖抗辯本件被上訴人於起訴狀上寫被上訴人為「江湖術士」,與有過失云云,然按民法第217 條第1 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固不問賠償義務人應負故意、過失或無過失責任,均有該條項規定之適用,且法院得以職權斟酌之。惟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須其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且其過失行為並有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者,始為相當(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2號判決意旨參酌)。承上所述,本件起因於被上訴人先因上訴人向其收取「感情和合術」費用而起訴請求上訴人損害賠償,兩造於調解過程中起口角爭執,上訴人遂出言辱罵被上訴人,並參酌附件所示之錄音譯文,整個調解過程中,難認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前開公然侮辱之損害結果有何行為可認為係本件損害之共同原因,況縱使被上訴人於該案起訴狀載稱上訴人為「江湖術士」,亦難認為本件損害之共同原因。則上訴人前開抗辯,不足採認。
七、從而,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 年4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則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並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上訴意旨,就此部分,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又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應再給付100,00
0 元,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是原審為附帶上訴人此部分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附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均與本院心證之形成,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再加以論述,併此敍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
450 條、第449 條第1 項、第79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潘曉玫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柏樺附件:
一、錄音內容全長10分15秒,連續播放,沒有中斷。
二、對話內容如下:(甲:被告、乙:告訴人、丙:調解委員、丁:法警)
甲:那個,那個。
丙:我沒有問你啦齁。
乙:感…感情和合術之類的。(錄音時間0分6秒後無雜音,聽得到甲、乙、丙以外之人講話的聲音)
丙:感情什麼?
乙:感情和合術。
丙:什麼叫感情和合術?
乙:就是他說什麼他會做法,然後呢可以讓,跟讓別人跟他的另外一半復合的意思,對。
丙:8,105元。
乙:嗯。
丙:一共81,05元。
甲:變相詐欺喔…
丙:我沒有問你好不好?
甲:好,對不起,我是跟他講啊。
丙:但是我要聽啊,我要,我有問他問題,他要回答,我要聽啊。
甲:失禮,失禮。
丙:啊我是聽你的,還是聽他的。
乙:嗯,請說。
丙:這8,105元是什麼錢?
乙:第一個是7千元,是他在101年7月24日晚上的時候,跟我收,跟我收的錢,我那個上面全部都…
丙:你有告他詐欺嗎?
乙:有寫,有。
丙:你有沒有告他詐欺?
乙:有,可是他們…
丙:怎樣?
乙:我,我不曉得法院那一邊是怎麼判的,他說詐欺不成立。
丙:喔,是不起訴是嗎?
乙:對。
丙:好,來,他跟你請求8,100元,你同意嗎?
甲:不同意,我跟,我有幫他服務啊。服務5次ㄟ,他說沒有幫他服務,來,服務5次,我聲明一下喔。
丙:ㄟ。
乙:他說謊。
甲:我在講話你閉嘴。
丙:你不要講話,好不好?
乙:好,OK。
甲:我看他頭腦有問題吼,你是像查某ㄟ吼(台語),什麼叫侵權行為,請你把我講清楚。
丙:不…,不要,不要。
乙:我沒有講你侵權喔。
丙:我沒有時間聽這麼多你們這樣子。ㄟ,他現在,你現在跟他要求的8,100元,他現在跟你要8…,你不同意支付,是不是?
甲:他只,我幫他服務他只付2千元點光明燈的錢。
乙:你看…。
甲:我通通有證據,幫他服務5次,每次都超過2個小時以上,都有監,都有監視器喔,我花了2千多元,然後,他叫我去車站。
乙:沒關係,好。
甲:叫我去車站,開車去接他,第3次,我的眼睛不好,他說要幫我開,我還寄2次的資料給他,ㄟ我是你的司機唷,我寄東西他有蓋章喔,我花了好幾百塊去桃園調他蓋章的,他這個他的印章,你俗辣(台語,時間2分39秒),ㄟ改一個名字喔,委員,要4千元ㄟ,你去算一個命,排八字也要4千元ㄟ,我給你白做白工啊,你付2千元點光,光明燈的錢,他用那個現場錄音,還沒有付錢,還沒有服務,他就在搜索證據喔,他就開始在錄音、在偷拍照,偷拍我的文書錢,喔,你等著瞧,拍了1百多張,還有監視器,5次,還寄2次等於5次,那收你2千元(時間3分14秒叩1聲,疑似物品摔在桌上)是幹什麼嗎?
丙:ㄟ…
甲:就詐欺嗎,這個叫,對不起。這個叫詐欺嗎?
乙:(大吼)你再說謊,沒關係。
甲:(大吼)你小聲一點。
丙:噓…。
乙:你再說謊,沒關係。
甲:你流流氓嗎(時間3分25秒)!你是流氓嗎?
乙:齁。
丙:噓…。
甲:流氓ㄟ(時間3分28秒)。
丙:你不要,等一下,等一下。
甲:你白吃白喝啊!
丙:等一下,你們要吵架是不是?
甲:我說謊?他先大聲的。
丙:你們…那個警察來了,你們要吵架是不是。
甲:他吵架,我沒有。
丙:吵架,我趕你們出去喔。
甲:對,他吵架,這個都有監視器,我會告到底,他吃飽飯沒事幹,是不是?
丁:有話好好講嗎?
甲:你看,他,他寫我的江湖術士喔,我是堪輿師協會的理事長喔。
丙:等一下,等一下,我沒有問你們的話…
甲:好。
丙:你們不要回答好不好?
甲:你看他剛才也大聲。
丙:不是,我沒有…
甲:流氓呀!(時間3分58秒)你是白吃白喝啊,我給你做白工的。
丁:…
甲:他寫,你寫什麼意思?
乙:你在公然侮辱嗎?是不是?
甲:什麼公然?你是,你是大官嗎?
丙: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
乙:這邊是公…
甲:你是大官嗎?
乙:公共場合喔。
丙:我,我沒有問…
甲:2千元要給我告詐欺,你還早,不針對我,你看,給我寫,這個就是告你的證據。
丙:我,我沒有問你的話,不要回答好不好?
甲:好。
乙:從頭到尾都一直…
甲:他剛才先大聲的。
丙:我問什麼你回答什麼就好。
甲:你應該要講他。
丙:你也大聲啦!
甲:對啊。
丁:對呀!就照程序走就好。
丙:你也大聲啦!
甲:對啊,他大聲來,我才大聲。
乙:是你吧!
甲:他在錄音,在偷拍照…
丙:我沒有問你的話,你在那邊,不然這個位子給你坐。
甲:免…。
丙:我來坐這裡好麼?
甲:你問他。
丙:啊,你那麼行你!
丁:一步一步來啦。不然你這樣…
甲:啊,我2千元…
丁:嘿啦,好啦。
甲:錄音帶喔。
丁:一步一步來,一步一步來…
丙:不要講話。
丁:嘿。
丙:從現在開始。
甲:把它剪接的。
丁:好啊,一步一步來。
甲:剪接來告我。
丙:從現在開始不要講話。
甲:王八蛋ㄟ(時間4分53秒)。
丙:ㄟ。
甲:什麼公然侮辱?
丙:你可以告他,好不好。
乙:好。
甲:告我什麼啊?
丙:告公然侮辱。
甲:我…我侮辱什麼?
乙:可以齁?
丙:你剛剛罵他王八蛋。
乙:可以齁?好。
甲:王八蛋可以呀!
丙:王八蛋可以罵是不是?
甲:李敖在電視都罵…每個人都罵王八蛋。
丙:好,那沒關係吼。我就叫你不要講話了,你一直在那邊講什麼?
甲:李敖你知道嗎?他在電視上都在講王八蛋。
丙:我現在在講你。
甲:口頭禪。
丙:我在這邊講,講你,你不要講話了好不好。
甲:好…委員那你,你要公正。
丁:就照程序一步一步來嘛,你這樣要怎麼調?
丙:我根本我就…,我都,我都不能講話,我什麼公正不公正(甲、丁對談)
丙:都聽你講就好了。
乙:他上一次也。
甲:你看,給我亂寫,我是堪輿師的理事長喔。
丁:好啦。
甲:你看還跟那個。
丙:等一下,等一下
丁:先等一下啦。
甲:…
丙:我要不要講話?
甲:好,你講。
丁:你這樣一直講就沒辦法調呀。
甲:我郵資不用錢?油不用錢?
丙:他現在要求你返還,你願意嗎?
甲:我沒有跟他收8千多元。
丙:好。
甲:他變相詐欺,變相詐欺,8千多元從哪裡來。
丙:我…不願意還,是不是?
甲:對,你在…
丙:我沒有問你話(時間6分3秒砰1聲,疑似東西摔在桌子)你不要講嘛,我問你的是什麼就好了。
甲:那個是,2千元的點光明燈是服務的錢。
丙:你願意還他多少錢?
甲:我不,都…
丙:都不願意還,好…
甲:他還欠我錢。
丙:好。
甲:欠我2萬8的服務費,講好了,他說要寄給我有沒有,他叫我名片給他,他說要寄給我。
丙:你講那麼多要幹什麼?我有需要坐在這聽…我…有需要坐在這聽你說那些嗎?
甲:好啦。
丙:啊,我就針對案子,我在問案子啊,你對他不滿,你需要講給我聽嗎?啊我也沒有必要聽啊。
甲:不需要這樣嘛。
丙:你跟他講,我沒意見,你不要在我這邊。
甲:把我寫得很難聽,講他是網路管理,很多老師收好幾萬啊,
丙:我講過,你對他有意見我不管,這不是我,我的事情。
甲:委員,委員,他叫我讓這個人發生車禍。
丙:不要講那個。
甲:啊用假的名字。
丙:簽名、簽名,給法院判啦。
乙:好。
甲:今天你,3點前。
丙:不要講話了,不要講話了。
甲:3點沒有撤回,我就反訴他賠30萬。
丙:不要講話了齁。
甲:妨害我的名譽啊。
丙:不用講話了齁。
甲:這個警察也,也當…當法師啊。
乙:請問一下,他剛剛這樣子亂罵,我是不是可以告他公然…
甲:我告你誣告。
乙:侮辱。
甲:我告你誣告,因為你先,先…
丙:你要告不告我沒意見啦齁。
乙:好。
甲:你先激動的。這樣有什麼,李敖在電視上,公然,公…開。
乙:你再說謊,沒關係齁。
甲:王八蛋,這個口頭禪呀。
丙:簽名、簽名。
乙:你再說謊,沒關係,齁。
甲:你說那個「蕭惠玲」(音譯)不是我太太啊,你要搞清楚。
丙:簽名、簽名、簽名齁。人家後面還有這麼多案子在那邊等喔。
甲:吃飽沒事幹。
丙:你們要吵出去外面吵,隨便怎麼吵好不好,這支筆誰的?
乙:我的。
丙:好,你們可以離開,回去等通知了。
乙:好。
甲:小人,俗辣ㄟ(時間7分49秒)。
丁:回去等通知齁。
甲:變相詐欺,你有付,你有付8千5給我嗎?你有付8千5給我嗎?已經結束了喔。
乙:他剛剛,剛剛這樣子亂罵的話,我可以再告他公然侮辱嗎?
甲:你是大官唷?你是法官唷?跟你公然侮辱。你是法官…
乙:你剛剛有,你剛剛有沒有罵髒話之類的,有沒有?
甲:我說王八蛋這個是口頭禪。
丙:出去、出去、出去、出去、出去。
甲:李敖在電視上大罵王八蛋…
丙:出去、出去。
甲:利用剪接…
乙:你再說謊,沒有關係。
甲:在說謊?我這邊都有證據,你還在網路齁,再繼續誹謗我。
乙:你。
甲:你等著瞧,你再。
乙:你…繼續說謊,沒有關係。
甲:我是記者,我記者協會秘書長。
乙:然後,你剛剛幹嘛?
甲:ㄏㄚˊ。
乙:你剛剛…
甲:我跟你講喔。
乙:罵我王八蛋是不是?
丙:出去外面吵,出去外面吵。
甲:我是記者,我是記者協會秘書長。
丙:好…,去外面吵,好不好。
甲:我有權利採訪你(時間8分54秒背景聲音變大)。
乙:我要控告你一條公然侮辱(時間8分58秒可以清楚聽到他人講話內容)。
甲:你是大官喔?…俗辣(時間9分4秒)。
乙:怎樣?
甲:你要打嗎?你要打我嗎?
乙:你再罵嗎你?
甲:這邊有監視器唷。
乙:再罵嗎你?
甲:你不是小人嗎?(時間9分11秒)
乙:再罵嗎你?喔。
甲:我給你做白工的嗎?那邊有監視器唷。
乙:什麼東西?
甲:那邊有監視器,你不要走過來。
乙:你再罵嗎你?再罵,再罵,快點。
甲:你是。
乙:再罵,再罵,再罵,…
甲:我給你白做工的嗎?
乙:王八蛋還有什麼東西,今天是101年喔11月20日。
甲:你去錄啦。
乙:早上喔,10點多。
甲:你這個小人啦(時間9分35秒),小人有事嗎?小人有事嗎?再錄音。
乙:你再侮辱嘛!什麼錄音啊。
甲:你自己講說,啊,小人說的是啊(時間9分45秒),要告我公然侮辱啊,你是大官嗎?
乙:請問一下,剛剛…
甲:付2千元說要告人家。
乙:…告他公然侮辱嗎?某人(聲音與丁不同):不知道ㄟ,那你去,你去…
乙:好。
甲:付2千元說要告人家,那個錄音帶…,電話錄音(不知何人說話)告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