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4號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複 代理 人 郭姿君律師被 告 黃詩玲
黃詩珊俞玟妏黃添福林美英林志強兼 上六 人訴訟代理人 黃裕仁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金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