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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司繼字第 18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830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曲良治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張用九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甲○○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變賣。

聲請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巷○弄○號11樓)於102年 3月9日死亡,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 4條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依法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並經鈞院以102年度司家催字第109號民事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並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內容登報在案。今公示催告期間已滿,而被繼承人生前於96年8月17日立有自書遺囑,略以其亡故後之遺產總額扣除在大陸之合法繼承人應得份後所剩悉數捐贈專為拯救棄虐兒之兒童社福機構,聲請人為依遺囑意旨交付受遺贈人,爰聲請鈞院准予變賣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及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2項後段及第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遺產管理人對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應詳予清查並妥慎處理。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5條、第8條之1第1項復已揭示。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及所有權狀、遺產收支查詢作業、個人資料列印、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家催字第109號民事裁定、太平洋日報新聞紙、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函文、臺灣新北第103年9月9日新北院清家試103年度司聲繼第19號函文及遺囑(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又本件公示催告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依法有為被繼承人移交遺產之職務,而被繼承人在台無親屬,無法組成及召開親屬會議,是為計算遺產總額,分配各遺贈人應受遺贈金額,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遺留之遺產,核於首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編號│土地暨建物標示 │權利範圍 │├──┼────────────────┼──────┤│ 1 │新北市○○區○○段○○○○○○○○○○號 │10000分之119││ │、地目建、面積1113.00平方公尺 │ │├──┼────────────────┼──────┤│ 2 │新北市○○區○○段○○○○○○○○○○號 │全部 ││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44│ ││ │巷6弄2號11樓)、面積91.85平方公 │ ││ │尺(層次面積80.56平方公尺、附屬 │ ││ │建物陽臺面積11.29平方公尺) │ │├──┼────────────────┼──────┤│ 3 │新北市○○區○○段○○○○○○○○○○號 │10000分之489││ │之共有部分(新北市○○區○○段 │ ││ │00000-000建號、面積231.11平方公 │ ││ │尺) │ │├──┼────────────────┼──────┤│ 4 │新北市○○區○○段○○○○○○○○○○號 │10000分之468││ │之共有部分(新北市○○區○○段 │ ││ │00000-000建號、面積73.08平方公尺│ ││ │) │ │├──┼────────────────┼──────┤│ 5 │新北市○○區○○段○○○○○○○○○○號 │54分之1 ││ │之共有部分(新北市○○區○○段 │ ││ │00000-000建號、面積2355.01平方公│ ││ │尺) │ │├──┼────────────────┼──────┤│ 6 │新北市○○區○○段○○○○○○○○○○號 │10000分之112││ │之共有部分(新北市○○區○○段 │ ││ │00000-000建號、面積649.25平方公 │ ││ │尺) │ │└──┴────────────────┴──────┘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裁判日期:2016-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