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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司繼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12號聲 請 人 游明川上列當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前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 項自明。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且未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01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01月20日送達聲請人指定之送達住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惟迄未依期補正,亦有繳費查詢表、收文資料查詢證明一紙在卷可參,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裁判日期:201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