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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司繼字第 24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2463號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郭芳楠相 對 人 郭煜麟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郭總印(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4年12月12 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郭煜麟係被繼承人之子輩,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4年12月12 日死亡等情,有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在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6-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