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298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關 係 人 黃國華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選任被繼承人黃秀蘭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黃國華(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址設︰桃園市○○區○○○街○○號4樓)為被繼承人黃秀蘭(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址︰新北市○○區○○路○○號3樓、民國104年12月30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費用新台幣臺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秀蘭滯欠聲請人贈與稅及罰鍰,然被繼承人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死亡,依聲請人查得相關戶籍資料記載,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有無其他應繼承人不明,其親屬會議亦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查被繼承人尚遺有不動產及投資等財產,為利後續行政執行程序,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贈與稅欠稅情形表、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庭函文、被繼承人104年度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土地登記謄本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713號、第1221號拋棄繼承卷宗及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核閱無訛,是認該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
四、另關於遺產管理人之人選,前經社團法人桃園市地政士公會推薦關係人即地政士黃國華(下稱關係人),關係人並向本院表示有擔任本件被繼承人黃秀蘭遺產管理人之意願,此有該公會106年3月9日桃地士公(十一)字第1060071號函、民事陳報狀、地政士開業執照及學經歷證明等件在卷可參。考量關係人職司地政士,其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有瞭解而就遺產管理人職務之遂行有所助益,且身為地政士,應會秉公辦理,要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為保障債權人之利益及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本院認以選任關係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既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其遺產依民法第1176條第6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依同法第1185條規定,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附予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