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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司繼字第 23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2320號聲 請 人 潘志銘

侯潘麗伊關 係 人 巴彥勛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等係被繼承人潘汪來好即汪宸鈴(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為新北市○○區○○路○○巷○○○○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3年5月29日死亡,關係人巴彥勛聲請本院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聲請人已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裁判日期:2016-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