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827號債 權 人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寶貝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伯任債 務 人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旭東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視為不請求利息,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給付之內容是否請求給付利息?如有,其利率為何?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