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司促字第 2997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971號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債 務 人 陳瑞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貳拾萬玖仟貳佰捌拾伍元,及其中貳拾萬

零柒佰叁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遲延違約金參佰陸拾壹元。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陸仟捌佰叁拾捌元,及其中壹拾

貳萬柒仟零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遲延違約金肆佰元。

㈢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伍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其中壹拾

伍萬貳仟貳佰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遲延違約金肆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6-10-31